(转发)温州市毕业生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须知
作者:金融分院 来源: 时间:2015-06-18 浏览:
根据《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第134 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以在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参保对象:毕业后2015年9月-12月无医疗保障的温州地区大学毕业生
二、大学毕业生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2014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大学生毕业后的2015年9-12月为医疗保险空档期。在缴纳2015年9-12月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可以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缴费标准为350元/年,2015年9-12月份缴费标准为117元/人。
2、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报销起付线为1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线),报销封顶线1500元,报销比例为35-50%;
2、住院(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为300-700元,报销封顶线为20万元,报销比例为60-90%;
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26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再享受大病保险补助50%。
三、其他地区的毕业生医疗保障请咨询当地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