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师生公告 >> 师生公告

转”关于开展09/10学年各项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10-20 浏览:

 

各分院,各班级: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温州大学《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2006]45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樑助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行政[2006]57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09/10学年各项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资助种类
1、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资助对象和金额
 项
 额
资助对象
 注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
公、民办生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国家助学金(一等)(特困生)
3000元
公、民办生
 
国家助学金(二等)(贫困生)
1500元
公、民办生
 
 
五、资助评选办法
各项奖助学金的具体评选办法,见附件1。
六、评选程序
根据申请条件,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交予班长;班长收集好班级同学的申报材料交予班主任,班主任根据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排出班级同学家庭经济的贫困等级;班长将班主任确定的材料上报各自辅导员处,分院再进行联评,联评后材料上交学院,学院联评确定最后名单;评选名单(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
七、其他说明
1、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优先考虑在迎评促建、学风建设中表现良好的同学;
4、各班长需在10月22日(下午4点前)将班主任确定过的申报材料和附表3交予各自辅导员处,并将附表3需以电子表格形式发至475658187@qq.com邮箱
      联系老师: 吴金钗
电话:86597095 656922
 地址:学生公寓区 E区2幢102办公室
 
经济分院学生工作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特困生)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二等(贫困生)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期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08/09学年度至少获得一次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期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