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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作者:金融分院  来源: 时间:2018-03-2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管理,促进社团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主要立足校园,面向广大青年学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学生社团经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自发组织均属非法。
第四条  学生申请成立社团,须先成立筹备组,提出社团宗旨、章程、计划等,填写《温州商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校团委签署意见后,交社团联合会审批,签署意见后发文公示,校团委备案。并由校团委统一指导工作。专业性社团建议挂靠学院团委或者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由筹备组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名称;
2、社团宗旨、组织制度、管理制度、活动形式、工作计划等;
3、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4、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要求:
1、政治上要求上进,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从事相应社团活动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较强;
2、自觉履行有关的社团管理规定,以身作则;
3、社团负责人由面试产生,一般设社长一人,副社长二人,理事若干人;
4、社团负责人(社长、副社长),可作为学生干部参加校、院(系)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参加每学年一次的换届,不得私自换届,如有特殊原因,需提交申请报告到社团联合会。
 
5、社团负责人如出现以下情况,将免除其职务:
⑴自己参加或组织会员参加不法事件;
⑵受校纪、党(团)纪警告以上处分;
⑶多次无故不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⑷学习成绩差。
第七条  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初招收新会员,如确有需要,也可随机进行补充。会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吸收新会员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⑴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⑵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合理建议或正确批评不被理事会采纳时,可直接向院社团联合会反映;
⑷有遵守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⑸每学年需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由各社团聘请,每学年初各社团负责人应将指导教师名单报校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统一发放聘书,每次聘期为一学年。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由社团联合会或者挂靠部门共同负责。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协调、监督、考核;挂靠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社团联合会将定期主持召开例会:
1、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上阶段工作,传达有关精神,布置下阶段工作;
2、例会分团工委委员会例会、部长扩大会议(包括社长)全体大会等
3、所有与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如确有急事不能与会,应提前向社团联合会请假,得到批准后可由本会理事以上的其他人员代替;
4、多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员费。原则上每位会员一学年交纳的会员费不得超过30元,如确有需要,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增加。
1、指导老师费用:各社团要做到学期初申报,学期中登记,学期末上报。校团委将根据学期上报的情况,做出批复。每位指导老师原则每学期不超过600元。
2、活动经费:各社团应积极申报切实可行,与学校总体思路一致,与专业相结合,与服务社团相结合、与创业就业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等活动,凡被校团委确定为立项活动,将给予全额的活动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社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如确需自行设计制作的,要经过校团委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都能参加一个社团,但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社团。参加学生社团满一年,且参加学生活动或培训达到18—36课时,可申请1-2个素质拓展学分。
 
第四章 活 动
 
第十三条  活动申请
社团开展活动需经过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批和备案。未取得校团委审批的活动,校团委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  每学期学生社团都要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一式二份,一份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课余活动为主的原则,如果活动需要占用上课时间(包括自修课),必须事先征得教学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必须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外来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时,必须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校团委批准,并自觉接受其管理。刊物一般限于校内交流,如确需与兄弟院校或其他单位交流,其范围由校团委核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到社会上开展影响学校声誉和有违社团章程的活动,也不得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学生社团到校外联系工作,一律使用校团委的介绍信。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派其成员出差,须经所在院(系)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每学期结束前,向社团联合会移交档案。
第五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考评按照《温州商学院“星级社团”评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根据得分情况评定星级。考评内容包括:
1、组织工作(20分)
2、活动情况(30分)
3、宣传情况(30分)
4、财务工作(10分)
5、其他工作(10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考评由社团联合会主持,先由各社团自行申报,再召集社团理事会进行联评,确定初步结果,最后由校团委组织人员进行复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奖惩:
1、校团委将根据各社团的星级评定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经费和政策支持。对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及明星社团,校团委将授予铜牌,并给予一定的活动基金奖励;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团,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过后,依然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2、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不按要求进行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对于在社团中表现优秀的个人,评为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员,由学院团委颁发荣誉。
4、对于专业社团挂靠的所在单位,由学校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优秀的,可申报社团创建优秀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温州商学院委员会
温州商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